南昌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章程

 

第一章  总则

 

第一条  本会全称为:南昌市青年企业家协会,简称市青企协。英译名为:NanChang Young Entrepreneurs Association,英文缩写为NCYEA。

第二条  本会是由南昌市青年企业家自愿结成的全市性、联合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,是共青团联系青年企业家的桥梁和纽带。

第三条  本会宗旨: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,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科学发展观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、基本路线、基本方略、解放思想、实事求是,与时俱进,改革创新,以团结广大优秀青年企业家推动本地区经济发展为中心任务,倡导“励志创业、有为社会”的企业家精神,服务青年企业家成长成才和事业发展,促进与国内外青年企业家的交流与合作,引导和带领广大青年企业家奋发进取,建功立业。

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服务青年企业家成长发展。

第四条  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承担保证政治方向、团结凝聚群众、推动事业发展、建设先进文化、服务人才成长、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。

第五条  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南昌市民政局,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南昌市社会组织委员会。

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党建领导机关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六条  本会住所设在南昌市青少年宫1020室。协会官网:http://www.ncqqx.cn/

第二章  党建工作

第七条 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会中的战斗堡垒,发挥政治核心作用。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,创新服务方式,提高服务能力,提升服务水平。

第八条 本会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、交叉任职制度。原则上本会党组织书记由本会负责人中正式党员担任;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,推荐业务能力强、群众基础好的正式党员理事或监事担任党组织书记。本会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,由上级党组织选派,并全力支持选派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。党组织书记依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和《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》选举产生。

第九条 本会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。本会开展重要事项决策、重要业务活动、大额经费开支、接收大额捐赠、开展涉外活动等,党组织书记需参与讨论研究。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,须征得党组织同意。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、监事会(或监事)日常沟通协商制度,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,定期组织党员、监事等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。

第十条 本会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,规范党内政治生活,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会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。

第十一条 本会党组织每届任期3年,任期届满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。

第十二条 本会变更、撤并或注销,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,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。

第十三条 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、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、人员和经费支持。

第十四条 本会支持建立工会、共青团、妇联组织,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。

 

第三章  业务范围

第十五条  本会的业务范围是:

(一)举办专题讲座和经济形势报告会,组织青年企业家对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新情况、新问题进行经验交流和理论研讨,帮助青年企业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理论水平;

(二)与国外、港澳及市外青年企业家进行友好交往,选派青年企业管理人员外出考察、研修、学习;邀请、接待国外、市外青年企业家友好会来访,吸收先进的管理经验,促进地区间经贸合作;

(三)沟通青年企业家与政府部门、科研院校和社会各界的联系,扩大青年企业家的交往范围,为青年企业家提供政策、法律、信息、技术、资金等服务;

(四)编辑出版协会相关刊物,建立网站、微信等供会员相互交流的信息平台;

(五)评选、表彰、宣传优秀青年企业家,并推荐优秀青年企业家参加全省、全国先进评选,提高企业家的知名度,扩大会员企业的社会影响;

(六)组织青年企业家参与青少年发展事业和社会公益活动,提高青年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感,树立青年企业家群体良好的社会形象,为建设和谐社会贡献力量;

(七)反映青年企业家的意愿,维护青年企业家的合法权益;

(八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。

 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

 

第四章  会员

 

第十六条  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。

第十七条  凡承认本会章程,年龄在45岁以内,在企业生产、经营、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青年厂长、经理或表现优秀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,均可申请加入本会。经审查批准后,作为会员;年龄超过45岁且届满退会,成为荣誉会员。

第十八条  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全市各县(区)和有关行业的青年企业家协会组织和社会企业家组织,经同级团组织同意后,均可申请入会,经本会审查后批准后作为单位会员。

第十九条  个人会员入会的程序:

(一)每年理事会召开前,单位会员可提出推荐人选,由被推荐人提交入会申请;

(二)单位会员须对申请人填写考核意见并加盖公章;

(三)本会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;

(四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,颁发会员铜牌。

会员大会召开前,符合本会入会条件且愿继续留任的个人会员,须重新履行入会程序。

第二十条 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个人会员

1、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2、参加本会的活动;

3、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4、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5、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

6、优先获得和使用本会的资料和刊物。

(二)单位会员

1、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2、参加本会的活动;

3、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;

4、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5、推荐本会个人会员人选;

6、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

7、优先获得和使用本会的资料和刊物。

第二十一条 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个人会员

1、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
2、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;

3、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
4、按规定交纳会费;

5、向本会反映情况、提供有关资料;

6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。

(二)单位会员

1、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
2、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;

3、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
4、积极向本会推荐个人会员;

第二十二条  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累计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二十三条  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 

 

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 

第一节  会员大会

第二十四条 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,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 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三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二十五条 会员大会每届5年,每年召开一次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

第二十六条 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,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本会终止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;

(二)选举理事,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/2;罢免理事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/2以上投票通过;

(三)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/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。

 

第二节  理事会

第二十七条  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
第二十八条  理事的选举和罢免:

(一)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,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,会员大会选举产生;

(二)理事会换届,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,由理事会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;

理事会不能召集的,由1/5以上理事、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,由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
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,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;

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,召开会员大会,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,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、罢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/5。

第二十九条  理事会的职权:
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
(二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

(三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四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
(五)决定设立、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;

(六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、秘书长;
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
(八)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;

(九)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;

(十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
(十一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第三十条  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
第三十一条  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会议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。

第三十二条  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/3。罢免负责人,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投票通过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

第三节  会长办公会

 

第三十三条  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。副会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人数为11-19人之间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会长办公会行使理事会第一、四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、十一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会长办公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,与理事会同时换届。

会长办公会会议须有2/3以上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副会长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副会长最多4次不出席会长办公会会议,自动丧失副会长资格。

第三十四条 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3月召开1次会议。

第三十五条 经会长或1/3以上的副会长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长办公会会议。会长不能主持临时会长办公会议,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。

 

第四节  负责人

 

第三十六条  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,副会长人数11-19名之间,秘书长1名。本会会长、副会长一般为兼职,主持日常工作的秘书长为专职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(二)遵纪守法,勤勉尽职,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

(三)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、经验和能力,熟悉行业情况,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;

(四)身体健康,能正常履责,专职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50周岁;兼职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45周岁;
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六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(七)无法律法规、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
第三十七条  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连任不超过2届,聘任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。

第三十八条  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,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三十九条 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议;
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向会员大会、理事会报告工作。

第四十条  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三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五节  监事

第四十一条 本会设监事 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本会设立监事会,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

第五十二条 监事的选举和罢免:

(一)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;

(二)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。

第五十三条 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五十四条 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列席理事会会议,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
(二)对理事、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;

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;

(五)向党建领导机关、行业管理部门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第五十五条 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,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。

 

第五节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

第四十一条  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,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,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、发展会员,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。

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开展活动,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,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。

第四十二条  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,不在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

第四十三条  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,不在名称中冠以“中国”、“中华”、“全省”、“国家”等字样,并以“分会”、“专业委员会”、“工作委员会”、“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”、“代表处”、“办事处”等字样结束。

第四十四条  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负责人,年龄不得超过50周岁,连任不超过2届。

第四十五条  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。

第四十六条  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同时,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

 

第六章会徽

 

第四十七条  本会的会徽为奋飞的海鸥环抱着两颗闪光的金星,海鸥的翅膀又形成象征企业的齿轮,意喻着青年企业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奋勇搏击,不断进取,摘取“青年企业家之星”和“企业之星”。会徽的整个造型由“青企协”三个字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“QQX”组成。

第四十八条本会(包括各会会员)在召开大会、举办重要活动时需使用会徽,会员在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和会议时需佩戴会徽,会员名片、及有关重要宣传品等可以加印会徽。

第四十九条  本会会员佩戴的会徽以及会员专制名片、入会申报表、本会专用物品和重要宣传品由本会秘书处负责统一制作,任何会会员或个人会员不得擅自制作。

 

 

第七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五十条   本会收入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、提供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五十一条 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,不收取任何费用。

第五十二条  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。

第五十三条  本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五十四条  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五十五条  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五十六条  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第五十七条  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投入人对投入财产不保留和享有任何权利。

第五十八条  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按照国家对社会会福利待遇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 

第八章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五十九条  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。

第六十条  本会修改的章程,需在会员大会通过15天内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,经同意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 

第九章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六十一条  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  第六十二条  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。
  第六十三条  本会终止前,须在党建领导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六十四条  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,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,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、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,并向社会公告。
  第六十五条 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 

 

 

第十章 附则

第六十六条  本章程经20221028日第七届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六十七条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

第六十八条 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